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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对一、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当事人(原告、被告、* *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状应当附具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号、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可以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2.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法官的违法行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审结上诉、抗诉案件。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和抗诉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法官的违法行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