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新颖性的宽限期有多宽?

为了保护发明人的利益,我国专利法不仅确立了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还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可以不受影响。这也叫披露新奇。一、新颖性的宽限期鉴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特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未经申请人同意,他人泄露内容的。”

(1)?{对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的宣传给予一定新颖性的宽限期,限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包括国务院、部委主办的国际展览,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地方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包括外国举办的一定级别的国际展览。所谓国际展览,就是除了主办国的展品,还必须有外国的产品。展会上的展览只能是简单的展览,不包括销售活动,而且这个展览必须是第一次。如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有第二次展览,虽也是中国市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但不符合本条规定,不再享受新颖性宽限期。

根据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人在外国举行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后,中国不需要利用宽限期来获得保护,因为专利法没有将在外国展出的内容视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在展览会上展出展品的同时发行介绍展品的出版物的,在介绍展品的出版物中公开的发明创造也可以享受本条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在宽限期内不破坏新颖性的出版物,只限于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与展品有关的出版物。展会期间在展会外发行的出版物,或者展会内发行的与展品无关的出版物,将构成可以破坏新颖性的现有技术。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

(二)本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发表,仅限于“在指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该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有一定要求的。至于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科技成果,则不能享受这个宽限期的保护。“指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这里的出版物应该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论文。

本条所称“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指公开举行的会议,即与会者没有保密义务的会议。保密的学术或者技术会议,其内容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为公众所知”,不构成现有技术,不影响新颖性,因此不需要考虑新颖性的宽限期问题。

(3)在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披露发明创造内容的情况下,披露方可能知道发明创造的方法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只要其披露违背申请人的意愿,专利法就给予申请人一定的新颖性宽限期。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公布的发明创造内容必须直接或者间接来自申请人。来自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独立完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不能享受本条规定的宽限期;第二,泄密者不能是申请人本人,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包括直接或间接从申请人处获得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任何情况下,公开发明创造内容必须违背申请人明示或暗示的意愿。

二、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效果不同于优先权,宽限期不能将申请的申请日追溯到发明创造的申请日、公布日或者公开日。宽限期只是专利法在发明不可避免或无意识公开的情况下给予的一种救济,其保护是有限的。在宽限期内,申请人再次公开的,或者他人独立做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的,不得获得专利权。另外,专利法的保护是有地域性的,我国专利法中新颖性的宽限期仅限于在我国申请专利,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没有影响。

第三,获得新颖性宽限期的程序

新颖性宽限期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 并提交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有关国际展览、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组织出具的该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的证明文件以及展出或者发表的日期。”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第四款规定:“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声明并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作出声明,否则将不能享受新颖性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