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拥有抵押品?

法律主观性:

一、质押物归谁所有?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仍归质权人所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没有所有权。质押期间届满,拍卖质押财产时,如果质权人取得抵押物,则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来说,质权人没有直接处分质押财产的权利。只有当质押期限届满,不能实现其债权时,才可以通过一些途径处置质押物。

二、质押的基本内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法律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让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

第三,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一)抵押和质押的标的不同

传统上,抵押的客体是不动产(现代立法也包括部分动产),质押的客体是动产和权利。

(2)抵押和质押中,标的物是否转让是不同的。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标的物不转移,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抵押权人的权利在于有权干涉债务人未经其同意而处分抵押物,并有权追索标的物和优先受偿。

在质押中,作为标的物的动产和权利将被转移和占有。质押合同成立后,债务人应将标的物交付债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也要交付权利证书,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可以使占有人依据该证书享有利益,从而起到担保作用。除了以上两个主要的区别,还有其他的区别,这里就不细说了。关于质权的归属,需要判断权利是否有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帮助。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截至2021废止)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项孳息,应先抵缴收取孳息之费用。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