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大学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萍乡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深入实施高等学校“阳光招生”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级教育部门、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萍乡学院,教育部国家标准代码为10895。办学层次和类型为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萍乡市平安北大街211号。

第三条萍乡学院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萍乡学院培养的本科(专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授予萍乡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校学位条件的,授予萍乡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室等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纪委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全过程,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萍乡学院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办学条件、学科特色、生源状况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省级和专业计划并报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各省(市、自治区)按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书。

第九条萍乡学院按照教育部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总量的1%编制预留计划,用于从平行志愿中招收超过1:1比例的考生,调剂各省高考生源不平衡。

第十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社会需求大、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于社会需求小、报考学生少、就业率低的专业,学校可适当减少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学生情况,报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跨省计划内对专业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和考生意愿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我校在招生时,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档案调剂比例和档案调剂分数线,档案调剂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以内。

第十四条在录取过程中,最后一名考生成绩相同的,以语文、英语、文学等单科成绩为依据选择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根据数学、英语、理科成绩选择。

第十五条文史类、理工类专业不设置专业级差。平行志愿招生的省(市、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专业志愿跟随”的原则安排专业。先安排第一专业志愿,对调剂前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的,再依次安排第二、第三、第四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辞退。学校在安排专业的过程中,会根据各科的特点和要求,参考考生相关考试科目的成绩。

第十六条各省(市)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录取办法按本省(市)新的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请考生按照教育部官网或萍乡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的我校招生选考科目要求填报志愿和专业。

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等级为BC,科目要求等级为4C1。入档后采取“先分后级”的录取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体育专业录取:录取时承认各省体育专业统考成绩,要求考生同时达到各省(市、自治区)体育文化和专业成绩最低控制线,按专业成绩或综合成绩顺序录取。如遇计划数最后一名考生成绩相同,则按省(市、自治区)投档顺序录取。

2.艺术类专业录取:采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进行录取,排序原则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办法执行。若招生计划中最后一名考生分数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不变的,按照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之和,从高到低录取。

3.2020年福建省艺术类专业实行“一档多投”录取模式,按省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我校承认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省(区、市)对考生加分或减分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我校各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谨慎。

第二十条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工作,维护HBsAg携带者入学就业权益的通知》执行。艺术类专业请参考《2020年萍乡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如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如有专业调剂机会,我校将负责将考生转到其他合适的专业。如果他不服从调整,他将被解雇。如果没有专业调剂的机会,就会被辞退。

第二十一条对在参加高考过程中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在高考电子档案中有失信记录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以上录取规则与本省招生政策不一致的,按本省招生政策执行。

第五章入学和毕业

第二十三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办公室将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邮寄给新生。

第二十四条新生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报学校校长办公室审议后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授予萍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六章收费和助贷措施

第二十七条我校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相关文件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为文理科3300-4350元/年,体育3700-4350元/年,艺术8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12000元/年。住宿费600-1000元/年。

第二十八条(1)优质生源奖励:①凡首次填报我院本科志愿的萍乡考生(普通文理科),录取后奖励1000元/人,超出省控线30分及以上奖励3000元/人。(2)在某一领域具有学科专长,并在高中阶段“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个学科获得省级以上奖项者,录取后给予1万元/人奖励。(3)在某一领域具有创新潜力,高中阶段科技创新和发明专利表现突出,获得过“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省级以上奖项,或拥有发明专利的考生,录取后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2)资助政策: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学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并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和住宿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俭学为辅。

第七章继续学习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我校实行专科层次本科教育。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优秀专科生可在第三学年参加专升本考试,择优录取后可直接升入我校或江西省其他本科院校本科三年级学习。考试合格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普通高校升本工作的具体程序和实施(包括停止招生)将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我校鼓励本科生在第四学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攻读硕士学位。学校对通过985(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毕业生分别奖励3000元/人、2000元/人、11元/人、1000元/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通过自学考试、中外合作办学等方式在校学习,学历可以提高。

第八章招生咨询、申诉和招生信息查询

第三十二条我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的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萍乡学院招生信息网(/)是学校招生信息的公共网站。学校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等信息。通过招生信息网,并提供招生咨询、招生成绩查询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学校招生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可向我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电话号码是0799-6684315。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平安北大街211号(招生就业处)

电话:0799-6684491 6684355 6684338传真:6682182。

学校网址:www.pxc.jx.cn邮编:337055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萍乡学院本专科层次招生,未尽事宜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萍乡学院

200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