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奖学金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校长奖学金和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三条我校所有优秀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的评审。
第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秀,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2.学习成绩:一等奖学金要求学年总成绩在我院同年级15%以内,二等奖学金要求学年总成绩在我院同年级30%以内,三等奖学金要求学年总成绩在我院同年级50%以内;所有考生都不能有不及格的课程。
3.身体素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体育课考试成绩中等偏上(70分),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综合评价:一等奖学金要求学年综合评价成绩在我院同年级学生前20%以内,二等奖学金要求学年综合评价成绩在我院同年级学生前30%以内,三等奖学金要求学年综合评价成绩在我院同年级学生前40%以内;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所有在校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师范生和非师范生。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600元,三等奖学金300元。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按各学院学生总数的5%、10%、20%评定。
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分别授予校级、院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第三,个人奖学金
第八条为鼓励在某一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设立单项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习模范奖、社会实践奖、文体活动奖、科研成果奖。
第九条个人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金分别为300元、200元和100元。
第十条个人奖学金各等级标准: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
1.教育部等省部级政府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如全国三好学生干部、全国三好学生等,均有资格获得一等单项奖学金。
2.省教育厅、人事厅等政府机关授予的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均有资格获得二等单项奖学金。
3.在学校、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在学生中威信较高,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0%以内的,有资格获得三等单项奖学金。
(2)学术优秀奖:
1.教育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央电视台、全国性报刊主办的权威英语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专项比赛的获奖者,均有资格获得一等单项奖学金。
2.在由教育厅、文化厅、省文联、省电视台、省报刊主办的全省英语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专项比赛中获奖的,可获得个人二等奖学金。
3.在市教育局、文化局、市文联、市电视台、市报刊主办的英语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专项比赛中获奖;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强,在学生中起到了表率作用,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以内者,有资格获得三等单项奖学金。
(3)社会实践奖:
1,被教育部等省部级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有资格获得一等单项奖学金。
2、被省教育厅、政府机关人事厅授予荣誉称号,具有二等单项奖学金资格。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并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具有获得单项三等奖学金的资格。
(四)文化体育活动奖:
1.凡在教育部、文化部、中宣部、共青团中央、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含下属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等专业协会)和省政府主办的体育赛事中获得一等奖或一等奖者,均有资格获得一等单项奖学金;获得二等奖及以下者,有资格获得二等奖学金;在全国性社会团体或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协会组织的其他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予以降级。
2.在省教育厅、文化厅、团市委、省委宣传部、省文联(含下属省作家协会、省美术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省音乐家协会、省舞蹈家协会等专业协会)、市政府及其他厅局级机关主办的竞赛中获得特等奖或一等奖者,有资格获得二等单项奖学金;获得二等奖及以下者,有资格获得三等单项奖学金;在其他省级社会组织或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协会组织的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予以降级。
3.在团市委、市文联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各类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有资格获得三等单项奖学金。
(五)科研成果奖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在国家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有资格获得单项奖第一名。
2.获得省级发明专利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有资格获得二等单项奖。
3.科研成果奖学金只奖励论文第一作者(获得学校科研基金资助者不予奖励)。
第十一、一、二等奖控制在学生总数的2%以内,三等奖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0%以内。
第四,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优秀新生奖学金是对在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新生的奖励。
第十三条优秀新生奖学金分为一、二等:
(一)高考成绩在全省前300名,获得一等优秀新生奖学金的,每人奖励2000元。
(二)第一志愿录取且高于一本线10分,获得二等优秀新生奖学金的,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四条优秀新生奖学金将在新生开学后一个月内颁发。
动词 (verb的缩写)主要奖学金
第十五条由校长直接提名,奖励在学习、科技创新、科学研究、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十六条校长奖学金总额为65438+万元,奖励人数和金额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
不及物动词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七条奖学金评审在学校德育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事务处(科)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可成立相应的评优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每年学生处(部)根据学校德育指导委员会的意见对奖学金评定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各学院配合实施。
第十九条每学年,各学院根据学生事务处(部)的部署,在对学生德、智、体全面评价的基础上,拟定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学生事务处(部)审批备案;评定个人一、二等奖学金时,应提交获奖证书或发表文章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留级或受纪律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各类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至6月5438+00完成评价工作。奖学金与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一起发放。如果同时符合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政府设立的奖学金和社会捐赠的奖学金,只能获得金额最高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结果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并由学校在下面公布,学校将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政府或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学金按各自的评审办法执行。
七。补充条款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2009级学生实施。新生入学后不再享受相关生活补助。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