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针灸学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是中国针灸协会,缩写为CAAM。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国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它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针灸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关于中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倡导社会公德。团结全国针灸医学工作者,促进针灸医学的繁荣和普及,促进针灸医学人才的成长,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民主组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继承与发展并重、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敬业、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本团体应依法维护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组织接受行业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组织登记机关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组隶属于中国中医研究院。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街16号,邮政编码100700。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集团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针灸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学科研究、重点课题研究和科学考察,促进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学科发展;
(二)编辑出版针灸学术著作、期刊、文献和音像制品;
(三)开展针灸医学科技继续教育,普及针灸学术成果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针灸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4)开展多种形式的针灸科学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针灸的认识,使更多的人能够恰当、有效地选择和应用针灸,增强健康水平;
(五)组织针灸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促进针灸医学发展的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针灸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专利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针灸文献和标准编审等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针灸医学科技展览,大力推进针灸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六)组织针灸设备的研究、开发、评价、推广和应用;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学术工作者,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针灸人才;
(八)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医德教育,向有关部门反映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针灸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省及其他国家针灸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友好交流,促进针灸医学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政府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科协交办或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团体分为个人会员、通讯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不同类别成员的要求:
1.个人会员:学习中医及相关学科,从事针灸医疗、教学、科研、编辑和仪器研制等工作的针灸专业人员、中医、民族医、西医等。,其职称在博士、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工程师等同等职称以上。其他热爱针灸、参与针灸相关医疗工作、具有同等职称的学科,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组工作的管理人员也可作为本组成员。成员中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具有相应职称的成员学术威望高,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含),在针灸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长期热心支持本群体工作者,授予高级成员;
高校本科以上学生自愿申请入会,可被接纳为准会员,毕业后可更名;
2.通讯会员:医学院校毕业,接受过系统的针灸学习和培训,从事过针灸或针灸相关工作,学术造诣较深,愿意与我会联系、交流、合作的海外科技工作者;
3.集团成员:与集团专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医疗、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团队,并愿意参与集团相关活动和支持集团工作,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1)我提出书面申请,这个小组的两个成员介绍我;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针灸学会的会员,须经所在省批准。
经自治区、直辖市针灸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团体批准;
(4)会员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签发;
(五)通信员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该群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小组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出自由;
(六)通讯会员有权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议;
(七)高级会员享受终身会员资格,有权免费获取团体年度活动计划及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小组的决议;
(二)维护本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反映针灸科技状况,向本团体提供有关信息;
(六)协助本团体发展,自愿捐赠和筹集资金;
(七)通信委员应协助团体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搞好团体与外国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八)资深委员应参与国家卫生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和咨询。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成员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本群活动满1年,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能和权力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议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5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为之,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董事会的组成体现了老中青结合的原则,每次更新不少于1/3。理事会候选人应是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爱学会工作的专家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团体章程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十一)筹集和管理社团活动经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集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11项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65,438人+理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3)热衷于学习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任期届满时)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期届满时)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下,秘书长为兼职时,理事会指定一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集团总裁为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会长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作为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集团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组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组织设名誉会长等名誉职务。
该集团有名誉董事和顾问。对学术成绩突出、对集团工作有重要贡献、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不再担任集团董事或执行董事的人员及相关领导干部,经集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董事、顾问。积极支持和赞助本小组工作的国内外医疗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被聘为本届理事单位。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下设精干的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领域的学术工作,承担理事会委托的相关任务。工作委员会的设立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章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由常务理事会设立,名称为“中国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成立。
第三十三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20-30人,也可聘请若干在本专业有较深学术造诣的老专家担任顾问。专业委员会在本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各自专业的学术活动,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三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可结合年度学术会议选举产生,或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本组成员可以同时参加两个以上专业委员会,并以其中一个专业为主要专业,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条本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集团的资产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团体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四十四条本组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全国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组织修改后的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议通过,并报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团体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议案。
第四十八条终止本团体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经组织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组织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组织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组会徽为两个同心圆,内圈上方三个相交的椭圆代表科技,中间为一根医用针,外围为艾叶。外圈上面写的是中国针灸学会,下面是它的英文名。会徽总体上象征着中国针灸科技工作者的团结。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是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和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成员,遵守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章程,享有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于2005年5月6日经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