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内容是什么?

第八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当地农民投入劳动力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要求的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供应商不能满足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

(四)采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作为主要工艺和技术的;

(五)变更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将影响功能要求;

(六)能够自行建造、生产或者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者服务;

(七)原中标人具有在建工程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的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添加,且原中标人具有供应能力的;

(八)与在建工程的结构、布局密切相关,或者受施工场地限制且无独立工作面需要共同实施,且承包方具有相应承包资质的。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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