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八例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1,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况如下:

(1)建筑物或放置在建筑物上的其他设施、物坠落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

(2)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三)因环境污染发生的纠纷;

(4)因* * *相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

(6)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

(7)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

(8)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不利事实或者明确承认不利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在证据交换、询问和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举证责任的负担有哪些?

1,提出主张的一方或被称为主动主张的一方因故不承担举证责任;

2.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对方当事人应对某一原因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3.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不能证明的,承担败诉后果;

4.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原告也应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