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充分公开的意义、作用和要求是什么?帮个忙,尽可能全面的回答一下。
目前,在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专利说明书的“公开制度”已经成为专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技术本身以换取法律保护”已成为专利制度实践中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原则。可以说,公开制度是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石。那么,相关的技术文件可以公开到什么程度才能满足法律的需要呢?大多数国家对此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主要要求专利说明书的公开应当“充分”且“可实现”。比如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的规定。
我国对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体现在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2]。即“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晰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实现为准。”当前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节详细解释了这一法律规定[3]。
整体来看,专利公开的“充分公开”分为两个具体要求,包括“清晰”和“完整”。其中,清晰是指描述要主题明确,用词准确;完整性是指说明书不得缺少理解和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就一个具体的规范而言,是否“清晰完整”,答案可能会因为主体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为了使规定的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律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也就是说这类“法律假设”的主体在阅读说明书的内容后,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4]。
“充分披露”涉及很多法律问题。下面是一个相关的专利无效案例,仅对手册中“充分披露”条款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原告于2004年9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请求宣告专利号为9921552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x和“多功能狗项圈”名称无效(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是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6月22日。本专利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以随意调节狗链长度、使用方便的多功能狗栏。
本专利的说明书示例全文如下:
如图所示,多功能狗窝包括线轮外壳9、线轮10、狗链12、推块6、连接件4、电动球2和电池,线轮活动固定在带手柄孔8的线轮外壳内,狗链连接缠绕在线轮内,线轮外壳的活动端可通过紧固件与狗项圈连接,线轮外壳与线轮连接。该装置的特征在于,在卷筒两侧的圆周上形成有多个定位爪11,在卷筒壳体的相应位置上销式活动固定有可转动的连接器,在连接器的两侧形成有用于夹紧卷筒定位爪的夹紧脚3, 绕线轮外壳上的推杆通过开口轴套连接在连接器的卡脚之间,弹簧5被推动在推杆与安装推杆的绕线轮外壳壁之间,卡条可以卡在下方绕线轮外壳的卡口上。 线轮壳上还设有手电筒照明装置,线轮壳开口处外侧设有透明罩1,透明罩内固定有电动球,电动球通过导线与顶部电池腔内的电池相连,设有开关7,开关安装在手柄后部。
本案专利说明书只有一个平面结构。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第69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5]。被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中银子楚第562 [6]号行政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972号决定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下面逐一讨论。
1.本案的焦点在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再现发明的产品。其中,主要问题是“开口轴套”的技术特征是否表达完整。
在这种情况下,说明书只给出了一张图片,“开袖”没有这部分的标签。众所周知,图纸是工程师的语言,在描述或制造一个产品时,图纸是至关重要的技术文件。在一定条件下,图纸表达的技术方案往往比文字更清晰易懂。作为技术方案中的主要技术特征,其完整性关系到整个技术方案的完整性。考虑一个车身的技术特征或零件是否描述完整,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零件本身的结构是否描述完整,使读者通过阅读说明书就能清楚地知道该零件的结构;第二,是否完整地描述了该部分与其他部分的连接关系,使读者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清楚地知道该部分与其他部分的连接关系和位置。
就本题所述说明书的公开方式而言,一般的方式应该是“文字说明和附图”相结合。如果说明书的文字表述不完整,或者技术方案的某一具体技术特征不能用文字完整表达,那么说明书就要给出“足够”的附图来说明。所谓充分意义,是指对于一个三维零件或构件,根据机械制图常识,至少需要两个方向的平面视图或某个角度的立体视图,才能清晰完整地表达其自身的结构及其与其他零件或构件的连接关系。必要时,可能需要使用局部放大图或剖视图进行补充说明。
第二,从法律角度看,“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是法律为专利权人设定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再者,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专利权的丧失。
在无效程序中,当专利权人被控未履行“充分披露”的法定义务时,“现有技术”成为其采用的抗辩理由之一。具体而言,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控说明书中未完整、明确记载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特征部分属于“公知技术”。在先技术也可以称为在先技术,是指在专利技术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技术内容,当然也包括各种手册或教科书等常识。从法律上讲,这些技术可以在申请日之前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知。一旦专利权人证明被指控的不清楚、不完整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属于现有技术,其“充分公开”的义务可以视为已经履行。
基于这一考虑,本案专利权人提出了包含“开口套”技术特征的8份在先专利文件作为“开口套”是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的抗辩证据。
当专利权人使用具体证据证明说明书的清楚性和完整性时,该证据需要具备以下特征:
1.所有证据文件的公布日期应当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2.技术领域的一致性。
专利权人应当证明被指控的不完整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特征存在于现有技术文件的记载中,且与涉案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包括两个要求和一个标准,即上述“清楚、完整”的要求,以及“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为准”的评价标准。本标准中定义的“技术领域”正是权利人在具体法律程序中需要证明的。
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一些专业术语或技术特征,应该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对于本领域之外的其他技术领域,可能存在相同的技术术语,但其含义和功能很可能与本技术领域大相径庭。法律还限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只会考虑相同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因此其他技术领域的证据文件不能考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技术领域相同”的含义给出了相关参考意见。同一技术领域应当按照国际专利分类表(IPC)的最低分类位置确定。如果一份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技术主题能够被归入IPC中相同的最低分类位置,则该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应当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7]
3.认证内容的唯一性和确定性。
专利权人需要证明被控内容是“现有技术”,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于公开出版物中,并且在申请日之前为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知。通常,某一技术特征或技术术语可能存在于多个文件中,正如在这种情况下,“开口套”的技术特征同时存在于至少八个对比文件中。这就要求多个文档中涉及的相同内容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法律措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该措施的主体,但法律假设主体不具有创造性。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一些技术特征或技术术语不是唯一的和不确定的,那么就存在选择和应用它们的问题。即在多种情况下,选择一种本案专利适用的情况,补充被控内容。但这种选择的过程往往需要创造性劳动,换句话说,是技术人员在其技术领域内无法实现的。
所谓技术特征或技术术语,乃至技术方案的唯一性和确定性,是指一个技术特征或技术术语所表达的特定结构是唯一的,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基本相同的。
就本案而言,“开式轴套”同时存在于八份对比文件中,需要具体审查八份对比文件中“开式轴套”的结构是否一致,“开式轴套”在各技术方案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是否相同,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否相同。如果上述内容的对比结果之一是否定的,专利权人可能无法证明被控内容的完整性。
“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是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定无效理由。由于引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评价一项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主观不确定性,但总体评价标准还是可以把握的。专利文件申请公开后,添加内容受到很大限制,但一旦被指公开不充分,要证明客观存在的文件缺陷确实非常困难。这就要求发明人在撰写申请文件的过程中尽可能详细地描述自己的发明,这对专利权的取得和维护至关重要。
本文仅从小的技术范围探讨“说明书充分披露”的一些法律问题,仅供业内人员参考,其他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资料:
[1]郑:知识产权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
[3]复习指导,2001
[4]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部: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
[5]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9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中银子楚第562号行政判决书。
[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规范》,知识产权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