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对方继续专利侵权,后期造成的损失,怎么办?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可以按照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而减少的总销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收入的乘积计算。难以确定权利人销售减少总数的,可以将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视为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按照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收入的乘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从事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费可供参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费的数额、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参照专利许可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参考专利许可费或者专利许可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五千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和具体案件,在赔偿范围内计算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起诉超过两年的,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两年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