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
法律分析:不视为专利侵权的五种情形:1、专利或者以其方法获得的产品,经许可销售、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后;2.在申请专利前已经制造、使用或者做了必要的准备,并且只在原有范围内使用;3、科研和实验用;4.为政审提供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器械,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器械;5、暂时通过中国领海,在运输中使用专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时,根据取得的证据,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采取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措施。
专利执法部门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