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如何解决技术入股问题
之所以存在这个问题,是因为很多技术开发者在“拥有技术”而非资本的基础上,提出持有一定股份,而没有实际出资。这个问题没有量化依据,要么导致做出巨大贡献的技术人员持股比例偏低,要么持股与其实际技术贡献不符。比如技术人员肯定有变动,原来的出资不通过私人方式解决,不利于保护有实际出资的技术人员的利益,也造成很多企业经营者在办理股份转让时的很多历史遗留问题。
我个人的观点是技术能力不能作为入股的依据,但是技术成果可以作为入股的依据。
从市场经济的原理来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明确的原则:即除资金和可由第三方变现的资产(土地、厂房、第三方价格公允的原材料等经营要素)外,无形技术研究成果被确认为一种资产。也就是说,技术人员明确的研究成果,无论专利、版权是否得到认可,都是某种能够输出明确市场结果的软硬件产品,而不是一个想法,它设定了一个明确的基线:“输出明确的市场结果”,前提是符合一定的工作机制:对于软件来说,符合设计规范的数据在数据输入时可以输出为可视,而硬件在工作状态下可以完成某个结果。
用来完成上述成果的R&D过程当然可以基本评估其技术工作量,即其实际投入,因此可以准确估算其相应的资金投入。至于产品对应的市值,不能作为资本计算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连续工作的绩效奖金。企业收入实现后,按照国家规定纳税后,应视为个人收入。至于是否继续转换为公司扩大后的股权,则是后续的资本化问题,与最初的原型状态无关。
技术能力和已实现的技术成果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技术能力不一定能转化为市场成果,但技术成果作为已实现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被其他技术人员消化吸收,节省大量前期投入。
因此,作为企业内部的创业主体,为经过评估认可的技术团队建立绩效奖金是完全合理可行的。非工作时间、与职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可以作为技术成果转化为报酬,因此可以作为股份资本,属于职务相关工作。在公司已经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不能将他们作为技术成果重复奖励,这是不公平的。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需要经过绩效奖励程序,实际发放其奖金。作为内部股权激励,必须经过资本参与的过程,否则实际上是不合法的,留下很多隐患。
很多企业可能都经历过购买外部专利等技术成果的过程。正规企业很少只是买一个创意,而大多是买已经形成的早期的、成熟的技术成果,以便马上增加新的产品线或者用现有产品提升增值效果。也符合“技术成果”可以量化评价,但技术能力不能量化评价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