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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煤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专业分工
采矿、矿山建设、地质调查、通风与安全、选矿、机电、机械、电气、交通运输、火工、火电、煤化工等。
第3条适用范围
一、采矿专业适用于从事管理、施工、发展规划、矿山(露天和地下)施工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监督、生产管理指导等专业技术人员。在矿井生产中,采掘和巷道开拓技术。
二、矿井建设专业适用于煤炭生产前从事矿井开拓掘进、井筒建设、建井技术和组织管理,以及一般矿井建设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监理、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地质测量专业适用于从事矿区地形测量、煤炭地质勘探、储量勘探、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探测、普通矿井图绘制、地质资料编制技术和组织管理、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通风与安全专业适用于从事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煤尘防治、防火、瓦斯煤尘检测与监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防突、事故预防与处理、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矿物加工专业适用于在矿物(金属、非金属、煤炭)分离加工、煤质分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从事生产、设计、煤质化验、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管理以及技术管理指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机电专业适用于从事矿井机电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管理、矿井供电、矿井机电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机械专业适用于从事矿山机械、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等安装、加工、维修管理、事故预防和处理等安全技术管理,以及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电气专业适用于在煤矿从事系统运行、自动控制、电力电子技术、电子精密仪器、矿用仪器、信息处理、测试技术、研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技术管理指导等与电气工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运输专业适用于从事矿井运输提升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管理,运输提升系统设计,矿山铁路线路勘测设计,施工组织,地(轨)车试验、维修、检测、运行管理,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火工品适用于从事火工品制造、装配工艺准备、火工品制造设备操作、火工品试验操作、火工品制造、装配现场技术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火电专业适用于从事以采煤固体废物煤矸石为主要燃料的火电厂项目的生产运行、设备安装、调试、生产技术管理、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煤化工专业适用于在煤炭综合利用过程中从事炼焦、煤气化、煤液化等煤化工产品生产工艺、生产操作、设备安装、调试、安全环保、质量检验、生产技术管理、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审批、科学研究、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质名称
煤炭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是本专业已就业人员,且现任职务综合考核成绩达到标准。
第七条学历、学位和资格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并担任帮工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并担任帮工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并担任帮工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满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
第三,例外情况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中级岗位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担任帮工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担任助理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高级资格:
l、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6年,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
第八条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第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其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事故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未满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他不能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评估条件
第十条中级岗位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了解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三)了解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了解重大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
(四)一般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验和能力
(一)具有完成中型以上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研究项目的设计或实施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本专业通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验和能力。
(三)具有合理选择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工作任务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经验和能力。
(4)具有提出中型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的选题、项目论证报告和方案设计,并参与收集、整理、汇编能指导工程项目的信息资料,提出系统报告的经验和能力。
(五)有参与完成中型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工艺推广应用或技术改造、设备改进等的经历和能力。
(六)有能力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工作表现和学术成就
(一)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地)级或大型企业集团科技成果奖三等奖;
2、参与完成1市(地)级或大型企业集团工程、科研、技术改造等项目,经市(地)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出色完成专业技术岗位任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4.有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件(* * *与发明设计人相同),专利内容与申报学科、专业一致;
5、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某一水平的行业(地方)或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标准、法规、规范1,并正式颁布实施。
(二)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统一刊号为CN或ISSN并公开发表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1500余字;
2.本人作为作者已正式出版1本专业有ISBN的专著或译著,或1本高校教材,10000余字。
第十一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二)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法规。
(三)熟悉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法规。
二、工作经验和能力
(一)具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研究课题的设计或组织实施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科学应用本专业相关理论、技术标准和知识解决生产过程或技术管理中关键技术问题的经验和能力。
(三)有掌握本专业技术法规、规范、标准和跟踪本专业科学技术发展的经历和能力。
(4)具有主持编写行业或单位技术标准、规则、规程、规范等技术管理文件的经历和能力。
(五)有能力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工作表现和学术成就
(一)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地)级、大型企业集团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或三等奖;
3、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地)级、大型企业集团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市(地)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集团鉴定认可,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1或参与完成两项市(地)级、大型企业集团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经市(地)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批准后颁布实施;
5.拥有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人员),专业内容应与申报学科、专业一致。
(二)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有ISSN或CN统一刊号的科学期刊上发表并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3篇,每篇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已正式出版1本专业有ISBN的专著或译著,或1本高校教材,字数超过3万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必须同时满足本评审标准规定的申请资格和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年份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各级资质均指专业。
第十五条本评价标准涉及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应当是专业性的,且是在担任现职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本评价标准中的“以上”包括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