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修改索赔的问题!求专家指导!非常感谢!
你这个问题太复杂了,呵呵。我来说说我个人的看法:
问题1:超出范围。假设索赔是非化学性的。说明书的作用是解释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保护范围。贵方原权利要求要求的保护范围是“A+B+C+D+E+J”,即虽然贵方说明书记载的保护范围最广的技术方案是“A+B+C+D+E”,但贵方在权利要求中并没有要求这个保护范围,而是放弃了这个相对较大的保护范围。选择保护范围较小的技术方案“A+B+C+D+E+J”作为专有权。这一修改明显删除了专有权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保护范围,所以我认为这一修改违反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问题2:虽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似乎都在原专属权利的保护范围内,但是修改后的部分从属权利要求明显没有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中,属于新增的从属权利要求,我认为这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可以看看复习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关于“修改”的解释。
在我看来,专利法第33条是一个有争议的条款,需要针对具体案例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