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以提出商标异议吗?

要了解商标异议制度,首先要对南京商标注册流程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注册商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通过则公告或驳回)→公告期(期间可提出异议)→核准注册(3个月内无异议则核准注册)。也就是说,所有可以提出异议的商标,都是经过商标局审查通过的商标,但是商标局审查难免会有疏漏,所以建立了异议制度。

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由此,提出异议的商标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首先是违反绝对禁止的理由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对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因为商标本身是不允许申请注册的。

第二,如果违反相对禁止注册的规定申请注册(详见《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该类商标的注册会侵害某些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此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绝对禁止注册主要是因为商标名称拖沓或者缺乏显著性,无法区分商品来源。又是什么构成了相对禁止注册的原因?一般来说,相对禁止注册的理由主要有:抄袭、模仿、翻译在中国注册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及其他关系人明知在先商标而抢注注册商标的;冒用他人地理标志;与注册商标或者在先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在先的版权、设计权等。,或者抢占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详见以下法律。)

此外,什么是优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先权利人是权利人,如商标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通常是明确的,但利害关系人往往难以确定。商标评审标准一般只规定了三类:1、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的许可使用人。2.在先商标权和其他权利的合法继承人。3.在先商标权质权人。简而言之,任何与在先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称为利害关系人。

谁可以提出商标异议?首先要判断反对的理由是否充分,其次,任何人都可以反对违反绝对禁止的行为。只有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能对违反相关禁令的行为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