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办理专利优先权审查时需要注意什么?
(1)提交专利优先权审查主题
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同时,《专利优先权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和专利复审案件的优先权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应当得到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所有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受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机构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二)要求优先权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采用的申请方法。
《专利优先权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请求优先权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以电子方式提出。建议申请人使用电子申请,有助于加快专利申请的整个流程,缩短整个审查周期。同时,由于优先权专利申请缩短了答辩周期,申请人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到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从而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答辩。
(3)优先权专利申请缩短了答辩期。
《专利优先权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要求优先权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对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上述期限较正常审查期已明显缩短,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注意及时收到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文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被给予优先权审查的专利申请停止优先权审查程序。
《专利优先权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权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权审查申请人:
(一)优先权审查请求被批准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提出修改申请文件的;
(二)申请人答复的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
(四)审查中发现专利申请异常的。
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注意避免其已享有优先审查权的专利申请的程序被中止,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