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肥监督管理权的思考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基层执法人员对农资监管尤其是化肥的监督管理一直比较困惑。一般来说,有两种典型的观点。一个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归农业农村局,一个是农资的监督管理归合并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种观点认为,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论点如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版)(2017165438 10月30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登记核准的含量不符的。"

该条例明确提出,肥料的监督管理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不符合注册标准的,指向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

在农业农村部的三个规划中,对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作了如下规定。农业农村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

有必要简要介绍一下农业投入的概念。其中,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膜、农业机械、农业工程设施设备等农业工程物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农业投入品是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要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本法并未对违反农业投入品规定的行为规定统一的法律责任,而是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通过设定指导性条款进行规范。到目前为止,涉及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农业法、渔业法、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子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主管部门是合并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本办法所称农业经营者,是指从事农业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二)依法对辖区内农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不合格农资;(三)依法受理和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四)依法履行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合并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自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化肥等产品的质量监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5)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对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价格违法收费、不正当竞争、非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和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和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及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消协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国家监督抽查。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三个方案也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第五项也提到组织指导查处假冒伪劣行为。

因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业投入品的行政管理部门,这是毋庸置疑的。

对于前面两种典型意见,笔者赞同第一种。如上所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版)(201711.30修订)《农业农村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化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真正的界定,第二次意见中提到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在20655年公布,

那是不是意味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化肥没有监督管理权?在我看来,并不是。在《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65 438+09]19号中,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有10类,第九类产品是化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在经营活动中销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总之,化肥是一种重要的工业产品,应该对这些产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违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工业产品认证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65438+2008年7月30日实施)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工业产品认证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七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国家监督抽查。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

综上所述,化肥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农村局,负责化肥登记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于合并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有权对化肥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管理,但仅限于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化肥质量抽查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复审期满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