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什么时候产生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简称TRIPs。(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原因。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科技一体化和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贸易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系日益密切。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之前,就有一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如《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版权)、《罗马公约》(邻接权)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尽管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之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让大部分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国不满:1。现行的知识产权协议未能对争端解决做出切实可行的规定。成员国之间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只能协商或者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2.现有的知识产权协定缔结较早,已不能满足当今国际贸易和技术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在高水平上保护知识产权。比如国内立法差异很大,有些国家甚至没有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产权协议的约束力是有限的,保护范围也是有限的。具体来说,他们认为:(1)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保护的最低期限。(2)没有专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条约。(3)应加强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的国际保护。(4)现有的公约不足以对付假冒商品。(5)他们还要求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这些现象使得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进程。1,问题。在GATT 1947中,也涉及了知识产权,但没有明确保护知识产权。理论上,GATT的最惠国待遇(第1条)、国民待遇(第3条)、透明度(第10条)和利益的损失或损害(第23条)都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GATT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非常有限:(1)只有原产地标记(第9条)要求缔约各方停止对原产地标记的滥用;(2)为国际收支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第12条第3款,第18条,第10款);(3)一般例外(第20条第4款)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性的。2.矛盾。关贸总协定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假冒商品贸易。假货贸易问题最早是在1982 11年6月被提上GATT的议事日程的。部长们要求理事会决定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下采取联合行动打击假冒商品贸易是否合适。如果是,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始于东京回合,美国就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个准则草案,但未能达成协议。1985,理事会成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货贸易越来越严重,应该采取多边行动。然而,关于关贸总协定是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所以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截然相反的阵营:1。美国、瑞士等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纳入多边谈判。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把知识产权作为新的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此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制定标准来保护所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必须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2.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我们应该区分制止假冒商品贸易和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担心保护知识产权会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跨国公司垄断,抬高药品和食品价格,从而对公众福利产生不利影响。直到1986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各国仍未就是否将知识产权纳入谈判达成一致。从政治和技术角度来看,知识产权问题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3.结果。最后,1986年9月启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Punta del Este Declaration)决定,GATT各缔约方应谈判达成一项多边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并使知识产权的执行程序不成为不公平的贸易障碍。因此,确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贸易)的三项授权:第一,为了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考虑到充分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谈判应以明确GATT的规则和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新的规则和纪律为目标。第二,谈判应旨在制定一个多边规则、原则和纪律的框架,以处理国际假冒贸易,同时,我们应考虑关贸总协定开展的工作。第三,谈判不排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机构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可能采取的其他辅助行动。经过上述三次授权,谈判各方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最终在1993+2月乌拉圭回合结束时达成了包括本协议在内的多项协议,并于1995年7月生效。(三)争议双方协商的主要内容。1,防护标准。最困难的问题是如何制定规则,即如果采用一项协议来确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质性标准,GATT缔约方能否接受。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制定新的知识产权标准将意味着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将凌驾于低收入国家的社会和发展需求之上。2.停止单边制裁。多年来,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经常威胁要对所谓的东南亚、拉美和一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发达国家进行贸易报复。受到贸易报复威胁的国家认为,如果要签订知识产权协议,采取单边制裁的发达国家必须放弃使用单边贸易制裁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他们希望确保《知识产权协定》提供的多边争端解决方法能够取代单边方法,而不仅仅是单边方法的补充。1990年,GATT专家组作出裁决,认为美国关于专利侵权的规定具有歧视性,但美国拒绝修改这部法律。此案之后,关于停止单边制裁的辩论变得更加复杂。美国声称,只有在乌拉圭回合对知识产权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后,美国才会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修改其法律。3.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限制。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不是为了更自由的贸易,而是为了更多的保护。专利和版权等知识产权为发明人或作者提供了一种暂时的专有权,其他人不得无偿使用他们的发明或复制他们的作品。发展中国家要求大公司不要滥用其专有权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4.过渡期。改变国内立法需要时间。《知识产权协议》要求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和实践进行重大改革,因为盗版和假冒在这些国家已经成为一个“新”行业。因此,这些国家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做出这些改变。最终结果是,为了执行该协定,发达国家有一年的过渡期来修改国内立法和惯例,以满足该协定的要求。发展中国家和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有五年过渡期。对于低发达国家,给予10年的时间来调整相关措施。如果是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建立专利制度,最长的时间是10年。至于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专利,应在过渡期开始时接受此类申请。虽然专利不能在过渡期届满前获得,但应当从提出申请之日起保留。5.知识产权协议是否应该成为关贸总协定。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关贸总协定不是制定知识产权标准的地方,这项工作应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解决,该组织管理着大约20个知识产权公约。发达国家想要一个强有力的公约。他们认为,即使这样的公约参与者有限,也比所有人都参加的低级别公约要好。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终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基本采纳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由于这份协议无疑包括了假冒商品的贸易,所以这一概念并没有出现在协议最后的标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