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根据《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规定,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可放宽至两年。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本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连续两年盈利。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发明专利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其中软件和研发设计、平台服务类企业可放宽至3000万元。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合理,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四)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一般不少于30人(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不少于20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曾经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5.被撤销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