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发明专利减刑

法律主观性:

《监狱法》第三十条,减刑建议书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查裁定;案情复杂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条件的,二年期满,由所在监狱及时提出减刑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查裁定;案情复杂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监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假释监督管理的规定,不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将罪犯收监。第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刑、假释。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