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是否明确规定业主可以指定品牌?以及粗暴的企业资质等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业主不能指定品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及相关技术资质等,以证明投标人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者、供应商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依法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体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国内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向同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不同项目信息的;
(二)设定的资质、技术和商务条件不适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国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或者组织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