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三要素之比较
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三要素相比,外观设计包括形态设计、图案设计、形态与图形结合的设计、形态与色彩结合的设计、形态与色彩结合的设计以及形态与色彩结合的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三要素比较外观设计有三个要素,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要素中,形和图案是基础,色彩是附加在上面的。从形状和图案中分离出来的色彩,在我国现行专利法中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设计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说,色彩保护是从属的。比较两个产品的设计时,一般要按照造型、图案、色彩的顺序进行。在判断由形状、图片、颜色组合而成的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首先要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如果形状不一样也不相似,就可以断定设计不一样也不相似,不需要比较图案和颜色。如果形状相同或相似,但属于公知的在先设计,则应进一步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图案是否不同,则可认为外观设计不同或不相似,无需进行颜色对比;如果图案相同或相似,但属于已知的在先设计,则判断颜色是否相同或相似。颜色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不构成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颜色相同或者相似的,构成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三要素中,形状最为重要,判断侵权时应以对比形状为主。如果产品的外观和形状是由专利权人发起的,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该形状并添加了图案,那么无论被控侵权产品添加了什么图案,都应当认定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