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采用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
主要适用于商品,不适用于人权。
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税收、铁路过境的条件、港口对船舶的处理、商标注册、著作权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等。但通常不包括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和零售贸易权。1.GATT 1994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GATT制度的国民待遇适用范围较小,仅适用于货物贸易,更具体地说,仅适用于进口货物的国内税和政府对进口货物的法规和规章。GATT文本第3条是“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各成员对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不得高于其本国同类产品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在进口货物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到货物最终消费的销售、促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国内同类货物所享受的待遇。关贸总协定列入这一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政府对进口商品实施保护主义和干涉,保证所有成员享受关税减让带来的利益,保证进口商品与国内同类商品具有同等的竞争条件。
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国内税费及其他费用。国内税是指政府对进口货物征收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各种附加税;其他费用是指进口货物在流通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仓储费、运费、保险费及相关服务费用。根据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国政府必须将适用于国内同类货物的税种、税率、征收方式、征收程序和优惠减免税适用于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任何更高的税率或收费标准,或更复杂的征收程序,或更不方便的征收方式等。,会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使其处于与国内同类商品不同的地位,并导致不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