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最早提出。
(2)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第一次申请必须由外国专利局正式提出,包括申请目的;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第一次申请必须是中国专利机关受理的并为申请目的保留的正式申请。
(3)后一次申请与前一次申请之间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4)后一项申请须具有与第一项申请相同的标的。
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向其他缔约国申请对同一主题的保护,他后来的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新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在六个月内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在中国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的,可以按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其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解释本条规定的外国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一.概述
在1984颁布的专利法中,该条包含两段,第一段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外国优先权,第二段规定了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优先权的期限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计算。1992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删除了原第一款开头的“外国申请人”一词中的“外国”二字,使国内人也可以适用该条主张外国优先权。同时删除了原第1款末尾的“外国申请日为申请日”一句,并做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此外,1984颁布的《专利法》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优先权期限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计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者在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情况下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因为这一规定是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与优先权的效力不同,上述情况不应作为优先权期限的起点。原第2款的规定不仅缩短了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期限,而且给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期限的计算带来混乱,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在1992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删除了原第2款。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时增加了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内优先权事项。
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该条的规定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