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归属,如何界定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从其约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其专利权的归属。

1.本条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本文所称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本质特征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完成产品、方法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技术方案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如电脑录入人员、实验人员、素描人员等。,不应该算是发明者或者设计者。还需要指出的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主体,但不能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家和设计师只能是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发明的自然人。

二、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比如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在完成本单位下达的科研任务后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完成的新产品设计或新工艺方法。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二)完成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三)辞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所说的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仪器、设备、原材料等的使用。;技术状况,包括机组未公开的技术数据等。发明人、设计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虽然不属于本单位执行的任务,但也应视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本单位。但是,除非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公司、企业的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在用人单位专门分配给他的工作中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用人单位所有。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基本一致。至于单位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属于单位内部关系,应由单位妥善处理。

3.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外,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原则上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在申请被批准后归单位所有。但是,如果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本单位订立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例如,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合同中约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将物质技术条件使用费支付给本单位,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双方所有的,则专利法修改时新增本款规定。 这一规定有利于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避免闲置。

5.本次修改前,专利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由该单位持有;非全民所有的单位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有企业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有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没有必要按照不同的所有制规定国有单位只是其专利的“持有人”,其他单位是其专利的“所有人”,而只需要明确谁是“专利权人”。因此,修改后的条文规定,单位因职务发明创造取得的专利权,不再因单位的所有权性质不同而分为专利权的“持有人”或“所有人”,而称为“专利权人”。

鉴于你的上述情况,我个人认为属于非职务发明。希望对你有帮助,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