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法介绍?
建筑施工方法的基本情况:
施工方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技术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通过工程实践形成的一种综合性施工方法。必须具有先进性、适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施工方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机械设备、劳动组织及安全、质量要求、效益分析及应用实例。工法的审批由企业和相应的主管部门根据工法等级分别组织。
国家相关施工方法管理政策: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方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简佩筠19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我部以(89)建施字546号文件发布《建筑企业实行工法制度试行管理办法》以来,得到了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建筑企业的广泛重视和积极响应,工法的编制水平和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进步。为进一步推动施工工法的开发、编制和推广应用,提高施工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根据实施施工工法的实践经验,将原《办法》修订为《施工企业施工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知我部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建筑企业施工方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施工工法的开发、编制、推广和应用,促进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方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技术为核心。
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建设方式分为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企业级(三级)三个层次。企业通过工程实践形成的施工方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施工方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二章
施工方法的编制
第五条企业由主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集中施工法的日常管理,并指定专人承担。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施工任务的特点,制定年度施工方法开发编制计划,由项目领导组织实施。工程实践形成的施工方法应由指定人员编写。
第七条施工方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本文总结了这种施工方法的形成过程、关键技术的确定以及获奖情况。
1.特点:从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说明这种施工方法的特点。
2.适用范围:说明最适合该方法的工程对象或零件。
3.过程原理:解释这种方法的过程核心部分的原理。
4.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该施工方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及操作要点。
5.材料:说明本工法所用新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及外观要求。
6.机械设备:描述本方法所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和仪器的名称、型号、性能和合理数量。
7.劳动组织与安全:说明本施工方法所需的岗位组成、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8.质量要求:说明本施工方法必须遵守的国家及有关部门和地区颁布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指出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
9.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的效果来分析该方法在质量、工期、成本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应用实例:说明该施工方法的工程名称、位置、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及应用效果。一个构造方法的形成一般需要三个应用实例。
根据以上内容,施工方法应思路清晰、简洁准确,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和管理的需要。
第三章
施工方法的审查和公布
第八条施工方法的审批,按照施工方法的等级,分别由企业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组成施工方法审批委员会,评委人数由组织审批单位确定,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委不得少于30%。法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个别专业施工方法,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审批。专家在审定施工方法时,应当根据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写作内容和写作水平等综合评价施工方法水平。
第九条经建筑法审委审定的企业级、省(部)级、国家级施工方法,分别由企业和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已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只能在省(部)级申报。只有已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才能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四章
施工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大施工方法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手段宣传施工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已实施施工方法的企业的典型经验;组织出版省(部)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汇编;要组织项目经理学习施工方法,并应用于工程施工中。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施工任务的特点,编制年度推广应用工法计划。该施工方法可直接作为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模块。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总结施工方法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企业应重视技术跟踪,随着科技进步和施工方法在应用中的改进,应及时修订原施工方法,保持施工方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五章
施工方法的评估和奖励
第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要把工法在企业实施的效果作为考核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大中型工程项目招标中,应将施工方法作为评价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特别是获得国家工法的企业,要优先考虑。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获得各级工法数量(重点是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工法数量),推广应用工法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应用建筑工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工法的单位颁发证书,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公示。
企业应当对施工方法的开发、编制和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作为绩效考核和晋升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获得国家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不低于3000元,获得省(部)级工法者不低于1.500元,获得企业级工法者不低于500元。对施工方法的管理和推广做出显著成绩者,也应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工法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工法的开发、编制、审定应从企业技术开发基金中支出。
第六章
奇塔
第十六条施工方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工人在施工技术上提出的发明创造和“专有技术、独特技能”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在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工法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提交,各级评委不得泄密。施工方法公示公布时,其保密部分可以删除。
第十七条企业开发编制施工方法,按国务院国发[1985]7号《技术转让暂行规定》执行,实行有偿转让。施工方法中的关键技术,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条例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条例的,可以分别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业。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企业实行施工工法制度试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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