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分析: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和以计算机、电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其他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将作品、表演、音像制品通过上传至网络服务器、设置文件欣赏或者使用文件共享软件等方式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通过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协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访问、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共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不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和以计算机、电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其他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将作品、表演、音像制品通过上传至网络服务器、设置文件欣赏或者使用文件共享软件等方式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通过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协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访问、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共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不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