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

一、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概念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的规定,在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任何时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复审委员会应当对请求人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维持、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特点如何认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的性质,即属于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此类案件仍被列为专利行政案件,但司法界都承认这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密切相关,主要表现为:

(1)大多数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专利民事纠纷。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中,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当事人一般是专利侵权案件的被告,因此大多数专利无效审查案件都是因为专利侵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反诉”而形成的。这部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在实践中会与专利侵权诉讼发生交叉。即专利侵权诉讼通常先发生。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旦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就会启动专利无效的行政审查程序。同时,专利侵权诉讼可能会中止。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等待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一般需要人民法院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作出判决并生效后,专利侵权诉讼才能恢复。当然,法院不能中止对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于是出现了两个独立的诉讼,形成了一个交叉诉讼。从某种程度上说,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是专利民事案件尤其是侵权专利民事案件的基础诉讼。

(2)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特征。这类行政诉讼案件在审判理念上与大多数普通行政诉讼案件有质的区别。一般行政诉讼案件都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法院很少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遵循全面审查原则,比行政诉讼意义上的程序性审查或立案审查更涉及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比较,在审判思路上更容易与专利民事案件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