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物业管理费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含开发区铁山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信、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条城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星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各等级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原则上按照《黄石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规定的星级标准执行,各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其约定具体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15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六条房屋交付前,物业服务主体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批;
(二)黄石市住宅物业服务基本信息报送表;
(三)物业服务主体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前期物业服务中标合同;
(四)项目建设的详细规划图纸;
(五)前期物业检查记录表。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主体的企业星级、服务星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所服务小区的规模、环境、设施设备标准、业主的承受能力、周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因素,核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主体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交付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因业主自身原因达到交付条件,逾期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收房手续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业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按照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按月收取。
第十条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后第一年内无人居住的,业主应当在空置期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费的50%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一条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后期开发的同类型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不超过前期同类型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房屋交付前,应当分期交付物业,进行验收。
第三章住宅后期物业服务收费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交付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
(二)交付的房屋数量已达到总数的50%;
(三)自首次业主入住之日起两年内且住户比例已达到20%。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主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主体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调整方式、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用房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用部位和××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主体的退出、资料的移交和违约责任。住宅区也可以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后期,物业服务主体或者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后,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调整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调整前,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会同业主委员会等有关方面对物业收费标准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评估,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等组织进行成本调查并提出调整方案,并张榜公布拟调整收费标准等材料。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大门出入口、各建筑单元等显著位置公示调整原因和费用变动情况,并在业主微信或QQ群上公示不少于15天。
(二)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召开住宅物业服务费调整听证会。
(3)听证会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将与物业服务主体签订合同,经业主大会授权,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符合召开业主大会条件,但首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继续沿用此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鼓励各城区因地制宜创新物业服务管理,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共治的模式,推动老旧小区和在建小区中突出服务群众价值取向、体现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居民基本物业服务需求。
第四章停车位(库)的收费和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标准建设停车位(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出租和销售方案,明确车位(车库)的权属和数量、出租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备案的车位(车库)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不得只租不售或与商品房捆绑销售,不得只租不售,不得短租不租,出租时间以月、季、年为单位。
第十八条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收费(停车收费包括停车服务费)。
(1)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可以收取停车费。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主体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二)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且初始登记的业主为建设单位的车位(库),车位(库)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购买车位(车库)后只需支付停车服务费,租赁车位时业主必须支付停车费。车位(车库)在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后可以出租,每次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人防设施设置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业主租用车位时必须缴纳停车费。
(四)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主体应当为业主或者访客提供临时停车服务。
第十九条进入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下列车辆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邮车(包括邮件投递、快递货物、食品投递等。)、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车、殡葬车等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必备的专用车辆;
(三)对临时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鼓励各服务主体根据自身管理运营需要,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间或周期,为车主提供更加优惠的服务;
(四)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搬运、配送货物提供服务的车辆;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第五章装修费用及管理
第二十条房屋装修保证金实行管理,装修保证金每次不超过2000元/套,房屋装修竣工后三个月内必须退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主体清运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运费用由双方约定;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服务主体清运垃圾的,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主体的管理,及时做好垃圾的清扫和清运工作。
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如装修管理费、电梯交付费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造成公共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或者提供维修、安装等临时服务,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需要对通行证(卡)实施管理,可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在交还通行证(卡)时全额退还。
第六章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实行通(卡)管理,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主体应当免费为业主配置通(卡)、出入卡、车辆识别卡等。失主因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需要弥补的,可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费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业主* * *部位、* *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属于全体业主* * *,并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服务主体代为收取和保管前款经营收入,并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取服务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前期物业服务小区,代收费用应当接受小区、代收主体和银行的监督,并按照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使用。
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业主使用的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及时审计,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收取水、电、暖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和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主体已经接受委托代收的费用,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主体收取相关费用或者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未按约定缴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主体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为由,降低服务内容和质量,以绑定电梯卡、门禁卡等方式限制业主出行,以限时等方式中断或者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使用电梯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提供者与住宅小区业主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当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主导作用,逐级落实社区居委会(村)、街道办事处(镇)、城市政府的调解报告制度。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将小区物业收费、停车管理等纠纷纳入属地民事纠纷调解日常工作,定期进行安排。
矛盾纠纷发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组织调解,也可以委托本辖区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协调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并邀请NPC代表、CPPCC委员、律师参加。
市政府组织调解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引导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依法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通报相关情况并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合同,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物业服务信息公告栏,公布和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的投诉电话、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单位和联系方式, 停车库的使用情况,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和业主的部分经营收入,电梯维修支出等信息,并通过业主小组告知业主公示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职责: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物业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市发改部门负责核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区发改部门负责宣传解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大冶市和阳新县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颁布实施,有效期5年。上级如有新政策发布,应按新政策执行。2020年6月5438+2月至2020年2月21期间,按照本办法收取房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