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有哪些规定?

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申请费、专利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专利年费及其他相关专利费用的缴纳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1.缴纳专利申请费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两个月。需要同时缴纳的费用包括优先权要求费(主张优先权)、申请附加费和发明专利申请的出版印刷费。(一)要求优先权的费用,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国内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费用的数额按照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目数计算。(2)申请附加费是指当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权利要求书超过10页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费用数额按页数或项数计算。(三)公布印刷费,是指公布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所支付的费用。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申请费(包括公布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视为撤回。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未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二、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为自申请日起三年(有优先权要求的,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此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三、请求费缴纳期限的延长是在原期限届满之前。费用是根据请求的延长期长度(以月为单位)计算的。4.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为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提出请求),或者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 但最迟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提出请求的)。 五、复审费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六、专利登记费、授权年度年费、除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外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申请维持费从授予发明专利权前第三年开始缴纳),通知印刷费自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并向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一)年费应当在被授予专利权当年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专利年从申请日算起,与优先权日和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9年6月1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为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为1日至2006年5438日。每年的年费应当按照费用表中规定的数额缴纳。例如,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专利申请是在2006年8月1日(授予专利权公告日)被授予的,并且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经缴纳了第五年的年费,那么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5月3日至6月3日期间缴纳。(二)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被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金额不足的,可以自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滞纳金。逾期费超过规定期限但不满一个月的,不缴纳逾期费。逾期缴费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缴纳相应的逾期缴费金额:(1)逾期缴费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整月)的,缴费金额为全年全额费用的5%。(2)期限超过二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费金额为全年费用的10%。(3)期限超过三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费金额为全年费用的15%。(4)期限超过四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费金额为全年费用的20%。(五)期限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金额为全年费用的25%。六个月逾期期内年费或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缴纳的,应当在再次缴纳年费或滞纳金时,按照滞纳金期限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全部年费和滞纳金。比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费周期为5月10至6月10,滞纳金45元,但缴费人只缴纳25元。缴费人在6月15日缴纳滞纳金时,按照补缴日对应的逾期期限标准缴纳。该期滞纳金金额为90元,应还65元。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年费和/或滞纳金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缴纳年费外,还应当缴纳或者补交全额年费百分之二十五的滞纳金。八、说明书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在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仅会涉及到申请专利权时的费用缴纳,还会要求专利权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后每年缴纳年费,否则将中止对该专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