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可以转到肇庆吗?

外地注册的车牌的国五排放机动车,可以申请转入肇庆落户,领牌照。

车辆证件手续齐全有效,车辆违章事故已处理的,当事人持车辆档案手续和身份证,持临时车辆号牌有效期内的车辆到肇庆所在地车管所办理车辆结算手续。如果当事人是异地注册,还需要有肇庆市居住证。

关于机动车登记的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户籍迁出车管所辖区的,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证,并将机动车档案移交给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证有效期内,向机动车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过户。

申请机动车过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转移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移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查验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审核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到机动车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处理完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和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驾驶证;

(五)海关监管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或者海关认可的转让证明;

(六)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居住地在车管所管辖范围内的,车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审核提交的证件和凭证,收回号牌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过户事项,补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不在车管所管辖范围内的,由车管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车辆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受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辆未经海关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处于抵押登记和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七)、(八)、(九)项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4)身份证明是指: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地和暂住地证明。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汽车压燃式发动机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五阶段)》(GB17691-2005)

一是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11(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东部省市自1、2016年4月起所有进口、销售、登记的轻型汽油车。

(2)自2065 438+07 65438+10 1起,在中国境内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所有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乘用车和客车、环卫和邮政用)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3)2065 438+07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4)自2065 438+08 65438+10月1起,在中国境内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是汽车生产和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和进口机动车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符合排放标准。

3.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环保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生产和销售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严格处罚;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进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 65438+10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