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同胞投资享受什么待遇?

台湾同胞个人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雇员,在交通、通讯、旅游、酒店住宿等方面享受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国务院对台湾省同胞投资经济特区的特别优惠措施

台湾省同胞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投资工农业项目,除享受经济特区现行的各项优惠待遇外,给予以下特殊优惠待遇:

1.台湾省同胞在经济特区设立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年至第九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上述企业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产品,凡国内市场有市场需要进口的,或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允许30%的产品在国内销售。国内产品应按国家规定的渠道销售,并照章征税或补税;

3.上述企业建设期间和投产后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在珠海、汕头、厦门投资改造旧城区老企业的台湾省同胞,只要其产品出口,除进口生产资料免征关税、减征15%企业所得税外,均可享受上述特殊优惠待遇。

上述办法也适用于台湾省同胞在海南岛投资举办的企业。

考虑到台湾省当局仍坚持阻止台湾省同胞与大陆发展经贸关系,有必要对在大陆投资的台湾省同胞保密。关于台湾省同胞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及执行情况,请广东省、福建省主管部门向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报告。

综上所述,国家鼓励台湾省投资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省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

台湾省同胞的投资适用本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省同胞投资有规定的,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台湾省同胞投资,是指台湾省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资。

文章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省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省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省同胞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五条

台湾省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将其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七条

台湾省同胞可以投资于台湾省同胞投资者全部或者部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

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九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取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省或者汇往国外。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

第十二条

台湾省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省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