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认定进行了探讨。

一、如何判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一)侵权判决的比较

1.判断侵权时,应当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者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2、侵权判定,一般不直接比较专利产品侵权和侵权物品侵权。专利产品可以用来帮助理解相关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

3.当原被告双方都拥有专利权时,一般无法将侵权行为与双方的专利产品或双方的专利权利要求相比较。

4、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客体与专利技术是否在同一应用领域。

(2)普遍覆盖原则的应用

1.全覆盖是指被控侵权人(产品或方法)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人(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对应且相同。

2.普遍覆盖原则是覆盖所有技术特征的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括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被控侵权人(产品或方法)采用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被控侵权人(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在使用权利要求中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是否与专利技术相同。

5.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是对在先专利技术的改进技术方案,取得专利权的,属于从属专利。不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从属专利的实施也涵盖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1.在认定专利侵权时,当适用普遍适用原则确定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时,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

2、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人(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具有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但经过分析,可以得出它们是相同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4.等价特征也称为等价。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1)与权利要求书中相应的技术特征相比,被控侵权行为中的技术特征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以基本相同的手段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本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5.等同应该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替代,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相互替代。

6.等同替换包括替换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也包括替换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

7.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

8.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人(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是否等同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人(产品或方法)的总体技术方案是否等同于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

9.等同侵权的判定应当基于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而不是该领域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

10、等同侵权判定对开创性重大发明专利的等同保护范围可适当放宽;组合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的等效保护范围可以适当严格。

11.如果故意省略了权利要求书中的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不优于专利技术方案的劣化技术方案,并且该劣化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必要技术特征而导致的,则适用等同原则,应当认定为构成专利侵权。

12、在认定专利侵权时,不应适用等同原则来认定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1)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之前的已知技术;

(2)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冲突申请或者在先专利申请;

(3)被控侵权客体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和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报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申请专利的,在中国不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