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子公司的利弊

设立子公司的优势:

1.子公司可以独立完整的进行核算,亏损不会抵消母公司的利润。

2.企业集团设立子公司,可以极大地发展集团公司长期战略中需要发展的业务领域,使整个集团在这些领域做强做大,从而增强集团的核心竞争力。

3.同时,通过确立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可以将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有效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集团公司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风险,不会因为子公司的失误倒下而遭受更大的损失,不会侵害集团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和其他子公司的利益。

4.另一方面,子公司通过自身努力,在业务领域形成商誉、品牌等无形资产,有助于提升企业集团的整体形象。

设立子公司的缺点:

1.在外地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需要办理很多手续,设立手续复杂,开办费也高。

2.要求比较高,设立子公司要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国家授权的公司才能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子公司)。其他公司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控股子公司。

3.公司初期设立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比较大。

4.子公司完全有纳税义务,需要独立缴纳所得税,承担的税收水平比较高。

5.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的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设立子公司的条件:

1.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人数限制:

国家作为唯一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和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退休人员和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由法律规定,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股东* * *作出相同的出资并达到最低法定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实物出资必须折价,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算和确认,并办理财产转移的合法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作价固定,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自国务院宣布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后,公司设立时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但是设立子公司还是需要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

3.股东*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设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条件,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运作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4.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必须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先办理相关前置许可或者审批。

6.机构登记:

公司章程制定完毕,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并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