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外观侵权如何赔偿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法释[2015]4号第二十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人的损失可以按照侵权行为造成的专利产品销售减少总额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计算。难以确定权利人减少销售的总数的,可以将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视为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由如下公式表示:
权利人损失=专利产品销量减少(或侵权产品销量减少)×专利产品合理利润。
但我国法释[2015]第4号第20条规定,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可以视为权利人减少的销售总数。也就是说,每卖出一件侵权产品,就可以认为权利人的专利产品销量会减少一件。与美国Panduit案的潮湿四部检验法相比,上述规定显然更有利于权利人。
2、侵权人获利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法释[2015]第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通过将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来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从事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由如下公式表示:
侵权人利润=侵权产品销量×侵权产品合理利润(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
其中,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税金附加,营业利润=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许可费的合理倍数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法释[2015]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参考专利许可费或者专利许可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4.法定赔偿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确定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5.商定的补偿
SJ [2016]第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权利人与侵权人依法约定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按照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述计算方法从1到4有一个所谓的法律顺序,即在前一种计算方法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第二种计算方法,以此类推。按照尹信田教授的解释,作出这一修改是因为根据民事侵权的一般原理,应当以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只有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侵权人因维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