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中的实质审查要求是什么?

专利实质审查请求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迟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或者因程序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该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在审查专利实质审查请求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程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要求的或者专利局指定的申请审批程序。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撤回申请。这些程序主要包括: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缴纳申请维持费;另一种是申请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办理的请求程序。如果这种程序不符合要求,专利局可以作未办理程序处理,一般不会涉及申请本身。这些程序主要包括:主动修改和更正申请文件、请求提前公布、申报备案项目变更和请求延长期限。以下程序分别说明:只有发明专利的申请才需要经过这个程序。实际审理请求可以与申请同时提交,也可以在申请后提交,但最迟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或者因程序不合格被视为未提交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实质审查费缴纳后,实审请求才生效。但是,如果在提出实际审理请求后未缴纳实际审理费,专利局将不会立即发出审查实际审理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实际审理请求将视情况视为无通知或补正通知,并说明不符合条件的原因。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书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收到实际审理请求后被视为未发出通知的,应当自申请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实际审理请求。实际审理请求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申请日以前(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没有参考资料的,应当声明。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在外国提出的,还应当提交该外国的检索资料或者结果;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有积极理由不提交的,应当陈述和说明理由,可以在获取资料后补充。提交上述资料的,应当在请求书(实际审查请求是在申请时提出的)或者实质审查请求的文件或者附件栏中说明理由。在提出审理请求时,申请人可以对发明进行积极的修改或者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