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客观性: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专利,或者在六个月内就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专利,又就同一主题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可以按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申请人在12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就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专利,或者在六个月内就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专利,又就同一主题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可以按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申请人在12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就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