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谁能给我提供一个完整的美国司法体系结构?

美国法院系统的突出特点是“双轨制”,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独立而平行的系统组成。联邦法院行使美国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司法权。在刑事领域,联邦法院负责审理违反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在民事领域,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以美国为一方的涉及“联邦问题”的民事案件,以及不同州公民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州法院的管辖权很广。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任何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管辖权都属于州法院。实际上,大多数刑事案件和大多数民事案件都由州法院审理。

联邦法院是一个统一的系统。它包括

1.最高法院,

2.13联邦上诉法院和94个联邦地区法院。

3.还有特别的联邦法院,如索赔法院、海关法院以及海关和专利名称法院。

每个州的法院系统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包括三级法院:

1.基层法院常被称为审判法庭或巡回法庭);;

2.中级法院通常被称为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

3.高等法院通常被称为最高法院,但在纽约和其他州,高等法院被称为上诉法院。许多州还有一些专门的法院,如遗嘱检验法院、少年法院、家庭关系法院和小额索赔法院。此外,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交通违章、青少年犯罪、家庭纠纷等与城市法律法规相关的案件。

美国的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各州的法官大多由选举产生,但也有一部分由地方行政长官(如州长或市长)或地方立法机构(如州立法机构或市议会)任命。一般来说,联邦和州最高法院的法官称为大法官,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的法官称为法官。此外,这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也被称为治安法官或地方法官。虽然美国的法官没有专业头衔,但人们有时会看到“协理”(或“助理”)法官的头衔。比如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中,除了首席大法官,其他8名都可以称为陪审大法官;在一些州审判法院,巡回法官下面还有助理法官。在美国,一审案件一般由一名法官独立审理,上诉案件则由几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或合议庭审理。

法律英语翻译/档案/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