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对商品质量的误导性虚假表示?
以虚假商品标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包括:(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二)伪造或者标注专利标记,使用无效的专利号;(三)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证书、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者;(四)伪造或者冒用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场所;(五)虚假表示商品的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数量、制造成分和含量;(六)伪造或者模糊标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七)商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注的内容未按要求标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