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股份制企业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有特许经营权和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在公司内部实施员工持股。第四条在公司内部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不得阻碍或者排斥社会法人、个人和外国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参与。第五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有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由自然人以发起人的形式直接持有;如果公司有大量员工,员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第六条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坚持自愿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第七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有条件的可以试行增加净资产奖励员工股份的方式。第二章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范围及持股方式第八条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范围:
(一)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单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3)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的人员,其劳动人事关系仍与公司保持;
(4)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登记管理的退休职工。第九条职工入股的方式主要是现金出资。具体来说,有三种方式:
(一)个人以货币出资。
(二)科技人员可以从专利技术中折价入股。对于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经过评估,可以将技术价值的20%量化到发明人个人持股;新科技人员带入公司的先进技术可以折价入股;
(3)公司公益金可指定为专项资金,贷款给员工购买股票,贷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确定。第十条经评估,国有资产可以全部投资入股,也可以部分转让用于员工持股。转让收入可由国家收回,用于其他企业或项目的投资;也可以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留给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由企业临时使用,在增资扩股时转为国家资本。第三章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第十一条企业经批准设立公司或者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内部职工成为股东。内部员工持股比例应参考公司股权设置和员工实际出资能力确定。
公司员工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在非国家垄断、无特殊规定的行业,员工在公司内部的持股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大小确定员工认购股份的数额,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第十三条董事长和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当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合理,原则上不低于员工平均持股比例的3-5倍。第十四条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以技术入股的技术人员不受相关比例规定的限制。第四章试行员工持股净资产增值奖励第十五条实行员工内部持股的公司,经济效益好,对国家贡献大,净资产增值超过下达目标的,可以试行净资产增值超过目标的部分给予经营者和员工(找不到钱)入股,作为员工内部持股个人的补充。第十六条送股比例:
(一)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或下达的国有净资产增值指标的基础上,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确定的净资产增值幅度的基础上,将超额指标的50-80%用于职工股份捐赠。
(2)股份捐赠分为三个层次,即经营者(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及其副手)、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将增加的净资产分成100%并按比例给股。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各级人数和缺口大小确定。中层管理人员捐赠股份的平均金额不高于员工的1-3倍和经理的1-3倍。
(3)在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三个层次内部,不实行平均主义,根据职位、责任和贡献有差别。具体范围应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并纳入公司章程。
(4)对于试图通过增加净资产奖励员工股份的公司,捐赠的股份价值按照公司当期每股净资产价值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