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的内容有哪些?
(1)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所得,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将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受他人委托,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项技术调查、分析评估报告。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约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受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并且这部分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价格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格在同一张发票上。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营业额的确定方法如下:
①现有技术或开发成果有图纸、资料等的。作为承运人,免税营业额应为向对方收取的总价和价外费用。
(二)提供现有技术或者开发成果的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的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该货物的价值。按照有关规定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价值和技术转让开发价值。部分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③微生物母种和利用生物技术提供的动植物新品种,应计入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但是,对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免税程序如下:
(一)从事技术转让和申请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含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必须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科技厅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的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不定期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税收优惠政策,追回已减免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境外向我国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的书面申请、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省级科技厅的证明,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在科技税务机关审批前,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经科技税务机关审批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中抵扣。如果下一年度内没有应纳税额,或者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税额,纳税人可以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