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专利补贴怎么办理?如何申请官方补助?
第五条(资金范围)
资助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在中国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和巴黎公约,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国外(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业、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外国专利,且无权利纠纷。
第六条(供资条件)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和第一专利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
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资助,应当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际审理或者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
2.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外国专利申请资助或者外国(地区)授权的专利资助,应当自PCT国际检索报告邮寄之日、外国专利受理之日或者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在窗口办理。
3.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在次年65438+2月31前办理。
4.逾期不予受理。
(五)已在中国其他地区获得相同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资助。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0号。第四十五条)所列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7条(供资标准)
(1)对处于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1.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际审理后,给予800元/件资助。
2.对已提交PCT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万元/件的资助。
3.对提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美、加、日、韩、欧洲国家1万元/件的资助;其他国家(地区)资助4000元/件。
4.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三条要求,向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和欧洲国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每年不同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10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补贴;超过20件的,给予65438万元补贴。
(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每项发明专利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分别授予3000元和1000元;
2.每项实用新型专利资助3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200元。
(3)通过PCT渠道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获得外国(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争议的外国专利资助;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证明材料:
1.中国专利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需要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际审理通知书;
获得授权专利的授予,需要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向外国(地区)申请专利授权的,应当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同时提交:
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的通知、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和缴纳规定费用的付款凭证;
通过巴黎公约提出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在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支付凭证以及中文译文。
3.在国外(地区)获得授权专利的授予:提交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果是通过巴黎公约提出的,还需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在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意见通知书。
4.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的通知、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和缴纳规定费用的付款凭证;通过巴黎公约方式提交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发出的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国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相关付款凭证及中文译文。
(三)权利人的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或协会登记证(需提供年检记录)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个月纳税证明,机构、社团提供正常经营活动证明,提供权利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2 .个人申请资助的,提供本市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地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成都市长期居住证。
(四)企业更名后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原件提供核对。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
第九条(工作流程)
专利资助的工作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登录“成都科技网”(www.cdip.gov.cn)或“成都市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共享平台”(www.cdip.gov.cn),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报系统注册,申请资助。网上初审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成都市政务中心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二)接受考试。窗口受理人员应当审查专利授权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资助申请,受理人员应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注明办理时间,在专利证书原件背面加盖“成都市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专利申请阶段资助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中),交窗口负责人审批。
(三)审批。窗口负责人应当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资助申请签署审批意见。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资助的理由。
(4)资金拨付。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对窗口审核的资助金额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资助申请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财务部门(单位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人、银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