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小区张贴海报违法吗?
不合法。张贴海报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违反了《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二十二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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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王跟踪儿子小王,发现儿子有外遇,于是在小三住的小区贴大字报,辱骂他的“小三行为”。被指为小三的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王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老王的行为构成侵权。
2012年5月20日,几乎百思不得其解的王明终于在父母的催促下结婚了,第二年妻子生下了一个儿子。但在2013年6月,王明突然向妻子提出离婚。父亲老王从儿媳口中得知儿子可能有外遇,于是开始跟踪儿子,发现一个李姓女子和儿子一起吃饭多次。
于是老王跟踪该女子找到其住处,在该女子居住的小区张贴海报,辱骂其“小三行为”。后李女士将老王起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654.38+0万元。
庭审中,老王称,李女士和儿子王明曾经是同事,李女士和儿子保持的是正当关系。是李女士的行为导致了儿子王明家庭的破裂。
同时,老王承认了李女士被张贴字报侮辱的事实,称李女士家附近多个小区的公示栏中确实张贴了写有辱骂性、侮辱性语言的字报,但老王称并非恶意中伤,故拒绝赔礼道歉,拒绝支付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在报纸上使用侮辱性语言,丑化李女士的个人形象,主观上贬损了李女士,降低了其社会评价。其将报纸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后传播不当言论,客观上造成了李女士的社会评价受到贬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人民网-老人跟着儿子,发现“小三”贴了大字报,骂他破坏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