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非货币投资
非货币出资是否需要评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非货币出资是否需要评估的扩展:公司登记验资的程序及注意事项1。凭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在银行开立临时公司账户(验资账户)。2.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和金额,分别将出资款存入公司临时账户,并以银行转账或直接现金存款方式存入出资款。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存入投资款时,应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付票据的“资金用途”栏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3.如果股东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出资。)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2006年新《公司法》修订后,取消了按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654.38+万元降至50万元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由原来的654.38+00万元降至3万元。同时,由于种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用授权资本制,但允许两家公司的资本分期缴纳,不必一次性全部缴纳。仅要求所有股东的初始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投资比例结构上,一方面工业产权扩展到整个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改变了股东出资的立法模式,将原来机械的、固化的全面列举式规定,换成灵活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仅大幅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4。验资时应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1)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二)公司章程;(3)股东身份证明及私章,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四)股东投资款存入银行的银行汇票(支票抬头)或现金缴款单;(5)开户银行的确认函和银行对账单(资产负债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上述资料时,应当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