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不被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一)专利产品或者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为自身需要使用其装置和设备中的有关专利;(四)利用相关专利专门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五)以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为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时,根据取得的证据,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采取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措施。专利执法部门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法律客观性: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该权利的实质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利用专利发明,否则将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限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实施权,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有权实施其发明创造。这是一个原则。然而,对于;维护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保护国家利益,《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不再需要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这是对专利权的重要限制,被称为“专利权用尽原则”。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原则仅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的产品包括:一是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首次用户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受强制许可的利益而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如果使用和销售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属于专利侵权行为。2.第一个用户的使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制造、使用、配制,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这就是先发制人的原则。3.使用或者善意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一个经销商都没有义务在使用或销售之前,去搞清楚一个专利产品是如何进入流通领域的。这种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的生产生活。4.在对外运输工具的经营中使用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临时通过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根据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为自用目的在其装置、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限制。5.用于非商业目的。《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将有关专利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这不属于商业行为。将专利用于非商业目的,无非是发展科技、教育和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它还包括出于教育目的和个人或家庭目的使用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