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展览专利保护办法(2022年修订)
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展览组织者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间内举办的以展示和交易为目的的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是指与参展单位签订会展合同或其他形式协议(以下简称会展合同),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计划和会展专利保护规则,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展会主办方设立的调解和处理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的工作机构。第三条展会专利保护遵循展会主办方负责、政府监管、公众监督的原则。
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签订展会合同,约定展会专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加强对展会专利的审查和保护。
参展商应合法参展,不得有专利侵权或假冒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展专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展会相关的专利工作,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第五条在展会期间,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展会所在地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请求展会所在地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专利保护意识,协助专利管理部门和展会主办方开展展会专利保护工作。第七条参展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展会主办方制定的展会专利保护规则。第八条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应当接受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配合专利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第二章展会专利保护规范第九条展会主办方应当制定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并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展会所在地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展览专利保护规则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展会主办方设立的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职责;
(二)展品涉及专利的,参展单位应当准备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并对展品的专利状况进行自查;
(三)展览会的组织者应当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展品进行检查,参展者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展品,包括展品、展板、展位、产品及照片、目录、录像资料及其他相关宣传品。第十条展会组织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展会显著位置和参展商手册上公布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或者专利管理部门的地点、联系方式、投诉渠道、专利保护规则等信息;
(二)设立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调解展会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
(三)对涉嫌假冒专利或多次侵权的展品,及时移交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自展览结束之日起完整保存展览的专利保护信息和档案不少于3年,并根据专利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展览结束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交信息。第十一条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专利公示制度,以数据库、目录或者其他形式公示展品涉及的专利,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签订展会合同,展会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专利保护条款:
(1)参展商应遵守展会的专利保护规则;
(2)参展商应当接受展会专利投诉的调解,拒不配合调解的,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取消展会;
(三)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架、封存相关宣传品、更换展板等措施的,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取消展会;
(四)参展商向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涉嫌专利侵权的,应当接受专利管理部门的简易程序处理;
(五)展品被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专利权,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架、封存相关宣传品、更换展板等措施的。,展会主办方可按约定解除合同,取消展会;
(六)与展览专利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