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
被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警告其专利权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
本文所称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专利权人未提出请求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第六条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5)双方均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请求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被警告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及警示证据;
(四)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请求人的侵权警告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5)双方均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七条第(四)项所称侵权地点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供销、销售和进出口地;使用专利方法的地点,使用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地点,承诺销售的地点,销售的地点,进出口的地点;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出口的场所。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九条请求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请求书和相关证据,并按照被请求人人数提交请求书和证据副本。
请求处理被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纠纷的,请求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请求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警告其专利侵权的证据、被警告专利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等。,并按被请求人数量提交请求书和证据副本。
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对象和内容,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第十条请求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请求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及相关证据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请求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与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三章处理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市知识产权局对案件的处理。第十四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的人员组成。第十五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合议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案件的报告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调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