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卫生厅的药品网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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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补充药品实施方案

(2006年第二次修订版)

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暂行办法》、《药品差价规则(试行)》(发改发[2005]9号)、《关于药品差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发[2005]605号)、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发改发[2005]67号《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药品动态管理办法》(发[2005]65438

本方案适用于各企业补充挂网采购的药品以及所有需要动态调整的药品。

该方案对所有愿意参与挂网的生产企业的药品(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差价规则,并设置最高采购限价。

一、挂网药品的品种范围:

(一)《四川省医疗机构不限购药品目录》中未公布的其他剂型和通用名均为网上限价药品。

(2)原甲类药品目录中已转为网上限价的药品。

注:1。《四川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免费药品目录》中公布的药品和剂型不纳入补充互联网限用药品范围。

2.网上购买的药品不得再次申报。

3、原备案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改为网上限价药品,此项工作结束后不上网,医疗机构一律不得采购。

4.特殊要求见各补充公告。

二、药品挂网的分类原则

(1)化学成分相同但命名中酸根、碱和溶剂不同的药品,归类为同一药品;剂型第一部分名称相同、国家标准规定处方相同的中成药制剂,归类为同一药品(处方相同但正式名称不同的,也归类为同一药品)。

(二)挂网药品质量等级:

药品分为两个质量等级。

第一质量等级包括:国家发改委(NDRC)文件规定的单独定价药品、NDRC文件规定的原研药、NDRC文件规定的优质高价中成药、具有中国人和中国发明专利证书的专利药品,分别形成最高限价网;

本方案中的专利药品包括: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发明专利证书结构专利的化学药品,具有提取物或药物组合物专利的中成药。专利药品仅针对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疗效等。,不被视为本方案所指的专利药物。

化学品的结构专利是指在其专利文献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述,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中成药天然提取物专利是指对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的物质进行保护的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准确陈述该物质的结构、形态或其他理化参数。

中成药药物成分专利是指保护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成分的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构成或者内容等构成特征的重点表述,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说明是构成专利。

第二质量层次包括:国产GMP药品和进口GMP药品(含进口/进口分装药品),分别形成最高限价网。

三、确定代表性产品的原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价规则(试行)》和《关于药品差价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的要求,确定网上药品的代表产品。

(一)我省挂网采购药品的代表产品暂按2005年第一批药品挂网限价、第二、第三批药品挂网代表产品和总挂网结果按低选价原则确定。我省没有代表性产品的,按国家公布的代表性产品执行。

(二)对原甲类药品目录中已转为网上限价的药品,选取医疗机构上报的平均实际采购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作为代表价格。

(3)如不能按上述原则确定代表产品,则应选择同质量水平下折扣价格最低的代表产品。各质量等级的折扣价按以下规定确定:

1,原研、专利药、一类、二类中成药按其零售价的75%定价;

2、第一类化学药品、第二类新药(在保护期内)、国外化学结构专利证书但没有中国结构专利且在有效期内,提供了国内公证且通用名独占的药品按零售价70扣除;

3.其他类型的GMP药品(包括国产GMP药品、进口GMP药品、单独定价药品、优质高价药品)按其零售价格的60%定价。

四、挂网药品最高采购限价的形成:

根据代表性产品的价格,对企业申报的具有相同通用名的药品和相同质量等级的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按照国家比价相关文件和【企业申报最高采购限价形成规则】计算相应的最高采购限价。

(一)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剂型规格的药品,只能由一个申请人申报,当有两个申请人时,申报价格较低。

(2)同意最高采购限价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通用名称、剂型、质量等级、规格下的药品,均可挂网。

(三)申报企业在确认信息时,按照网上价格不高于最高采购限价的原则进行价格确认,不接受最高采购限价的品种不得纳入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

(四)凡新申报的属于2005年第一批网上采购动态调整目录的药品有动态调整价格,且代表产品计算的限价高于动态调整价格的,以动态调整价格为最高采购限价。

[一般原则]

1.挂网药物的剂型分为普通片、肠溶片、分散片、控释片、缓释片、普通胶囊、肠溶胶囊、颗粒剂(颗粒剂/颗粒剂)、口服溶液剂(合剂、胶浆剂、胶体溶液、口服溶液剂)、口服干混悬剂、口服混悬剂(混悬滴剂、混悬剂)、咀嚼片。化学片剂不分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胶囊不分硬胶囊、软胶囊。

以上未列出的剂型应根据生产批准书中批准的剂型确定。

2.注射剂分为注射液、普通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剂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剂。

粉针剂、溶媒结晶剂、冻干粉针剂等药品的特性,根据药品生产批件或说明书或质量标准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文件确定。在生产批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质量标准中,必须明确注明药品性状为冻干块(冻干或冻干粉)或溶媒结晶,或冻干无菌品、无菌冻干品等。,从而确定为冻干或溶媒结晶制剂,其他如果表示为白色粉末或结晶粉末,则均判定为普通粉针剂。国家发改委的文件注明了药品的生产厂家和药品性状的可接受性。

3、每种不同规格、不同剂型、不同质量等级的药品按照药品差价规则形成最高采购限价。

4.挂网方案采用剂型差价,是指在单位含量相同的前提下,同一药品不同剂型之间的价格差异或比值。未标明有效成分含量的中成药剂型,以当日服用量为前提计算剂型差价。常见剂型价格差异见附表。

常用西药剂型差价表

名称类别编号计算单位差异价格比较计算公式差异或具体值描述

普通片(1)每片-1不区分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

肠溶片(2)每片(2 )( 1)1.1

分散片(3)每片(3) 1) 1.3

胶囊(4)普通硬胶囊(4)-(1) 0.02元。当每粒胶囊单价超过1元时,将不考虑与片剂的差价。

肠溶胶囊(5)每粒胶囊1.1(5)÷(4)

颗粒和溶液颗粒(可溶性和悬浮性)(6)每袋(6)÷(1) 1.2

口服液(7)每支0.9(7)/(6)

每瓶口服干混悬剂(8 )( 8 )( 6)1.3

注射液小体积(9)(10ml以下)-1。

大容量注射剂(10)每瓶(100ml) (10)-(9) 5元。

常用中成药剂型差价表

名称类别编号计算单位差异价格比较计算公式差异或具体值描述

蜜丸(小米丸)(1)-1

水蜜丸的平均日剂量(2)÷(1) 1.2

水丸日平均剂量(3)÷(1) 1.3

浓缩丸的平均日剂量(4)÷(1) 1.4

糖衣片日平均用量(5)-1

素食片剂(6)的平均每日剂量为(6)-(5) 0.9

薄膜衣片日平均用量(7)÷(5) 1.1。

硬胶囊(8)日均用量为(8)-(5) 0.02元(每粒)。当每粒胶囊单价大于1元时,不考虑与片剂的差价。

软胶囊(9)日均用量为(9) 1.5。

颗粒剂和溶液颗粒剂(10)日均用量为(10) ÷ (5)无糖型比含糖型高10%。

合剂(口服液)(11)日平均用量为(11)÷(10) 0.9。

糖浆(12)日平均用量为(12)÷(10) 0.8。

5.挂网方案采用规格差价,是指同一药品同一剂型因规格(包括含量、装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物特性等)不同而产生的价格差异或比率。).

本细则所称含量,是指国家标准规定的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术语“装载量”是指单位容器中药物制剂的容量;术语“重量”是指以最小计量单位表示的药物重量;“包装数量”是指按照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零售包装中所含药物制剂的数量;零售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药房销售的包装)。

6.有含量标识的注射剂,溶液(剂)体积在10ml以下(含10ml)的,不按主药含量统计区分价格;10ml以上,溶液(剂)装载量每增加(减少)一次,价格增加(减少)0.05元。

7.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普通粉针剂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剂和溶剂粉针剂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

8.小容量注射剂的价格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大容量注射剂的价格以同容量规格的玻璃瓶价格为准,塑料瓶2元,软袋4元。

9.盒装口服固体制剂(内包装为板装),包装材料在价格上没有区别;瓶装口服固体和液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包装袋材料的颗粒价格没有区别。

10,不同规格药品的价格差以代表产品的价格为准。其他条件相同,含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地乘以(或除以)1.7。

11,不同负荷量或重量的药品价格差以代表产品价格为准。其他条件相同。如果负载或重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将乘以(或除以)1.9。

非整数倍关系中量(重)差比价的计算公式为:(K=特定值,X=待确定规格商品的数量或重量÷代表规格商品的数量或重量)。

12.规格差异比价中包装数量差异的比价关系。

以代表产品的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包装数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5。

非整数倍关系的包装数量差价计算公式为:(K=特定值,X=待确定规格的包装数量÷表示规格的包装数量)。

13.计算药品差价时,首先按照剂型(药品特性)的流程进行,然后是含量、数量、重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

【企业申报药品最高采购限价形成细则】

1.药品存在大、小包装且通用名相同、质量水平相同时,根据各自代表产品设定限价,大包装单价不得高于小包装,但同一规格下小包装代表产品最小使用单位价格应控制在高于大包装代表产品20%以内。

2、中成药注射剂的不同给药途径根据各自的代表产品有所限制。

3.口服液、颗粒剂根据各自代表产品限定价格。

4.对通用名、规格、剂型相同的药品,国产品种最高采购限价不得高于进口品种。

5.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采购限价不得高于同剂型、同规格的原研药或专利药。

6.有含量标识的注射剂,溶液(剂)体积在10ml以下(含10ml)的,不按主药含量统计区分价格;小于50毫升的相同含量的注射液是基于代表性的产品负荷。溶液(剂)装载量每增加(减少)10ml,价格增加(减少)0.05元,增加(减少)的尾数小于10ml。容量大于等于50ml小于100ml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应等于代表产品加100ml剂型的5元,再按实际容量每减少10ml扣除0.05元。大容量注射剂等于或大于100ml。首先,与代表产品数量进行比较。其价格应等于代表产品价格加上100 ml剂型差价5元,然后按实际数量每增加100ml增加0.05元。不同含量的小注射液和大容量注射液按先含量后数量的顺序计算。

7.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普通粉针剂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针价格为1元,冻干粉针剂和溶剂粉针剂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针价格为3元。不能提供注射剂药品特征的,按普通粉针剂处理(注射剂除外,暂不适用中成药注射剂)。

8.对于注射剂中具有不同特性和其他规格、包装材料的非代表性产品,应先提高(降低)代表性产品的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其他规格、包装材料的差价。

9.对于剂型相同但规格、包装材料不同的非代表性产品,按照内容物、装量(重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价格。

10,以下剂型,有主药含量的,按规格差价计算,无含量的,按装量差价计算:注射剂、酊剂、滴眼剂、糖浆剂、口服液、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滴耳液、滴鼻液、洗剂、漱口液、灌肠剂、搽剂等有体积的药物剂型。

11.以下剂型,有主药含量的,按规格差价计算,无含量的,按重量差价计算:软(乳)膏、膏剂、眼膏、散剂、凝胶剂等药物剂型。

12、控释片、缓释片、气雾剂、喷雾剂、栓剂、乳剂、凝胶剂、滴眼液、滴耳剂等未上市剂型暂不实行剂型差价,但规格差价(包括含量、装载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物性质)实行。

13,中成药注射剂标示量按标示量计算,无标示量的,只按量计算。

14、结构化专利药品与原研制药品的不同剂型、规格之间,剂型、规格(包括含量、数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物特性)的差价,按规定执行。

15.对单独定价的药品和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剂型不同规格的优质优价药品,按规定执行规格间差价(包括含量、数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品特性)。

16,化学颗粒剂只比较主药含量的价格,不比较重量差异。

17.中成药儿童制剂不用折算成日剂量,以装或包装计算差价。

18.中成药有多个用法用量的,以说明书所列的第一个用法用量为准计算。

19,中成药颗粒分为有糖型和无糖型,未标明有糖或无糖型的,按有糖型处理。

20.凡标明有效成分含量的中成药,均按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差价执行。未标明有效成分含量的中成药,以日剂量相同为前提计算差价。平均每日剂量计算如下:

例:2g(丸、颗粒)- 5g(丸、颗粒)/次,3-4次/日,日均用量=(2×3+5×4)/2=13 g。

五、网上药品申报程序及企业应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

(一)药品上网申请程序

1,根据网上目录范围,由合法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申报;

2.申请人在本机构指定的网站(www.scwst.gov.cn四川省药品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注册,成为注册用户。填写基本信息:被授权人姓名、申报企业名称(根据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生产企业许可证全称)、办公电话、手机、邮箱、传真、用户名和密码等。申请人注册成功后,系统会根据用户的注册生成申请人序号,请各申报企业保留自己的申报序号。企业申报成功后,申请人可登录平台自行填表。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申请人可以修改和删除数据,企业也可以在线打印出填写的药品信息。申报纸质资料时,申报人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网上数据整理完毕后,申报人签字确认(详见操作手册)。

3.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代理机构提交与网上信息一致的纸质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不合格药品。提交的纸质材料不一致的,以先提供的为准。

4、申请人应定期浏览代理机构网站,按公告或电话通知的要求补充信息。

5.申请人确认信息,按照网上公布的最高购买限价确认价格。

6、按规定缴纳药品计算机信息处理费。

7.本次网上挂的药品接受网上填报,不接受邮寄纸质资料的方式。

(2)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格文件包括:

1.涉案药品生产企业上网委托书(如本附件有分页,请在每页加盖公章);(提交原件,请保留复印件)

2、产品证明文件(生产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批件)(复印件,如果在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数据库中无法查询,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药品经营企业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委托书》(提交原件,请保留复印件)

4.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委托书(本附件格式可以更改,但必须写明双方的隶属关系);

5、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有效的价格公示文件;

6.对于大容量注射剂(50毫升及以上),所有软袋和塑料瓶应按照说明书或生产批准文件进行包装。

7.粉针剂、溶媒结晶剂、冻干粉针剂等药品的特性,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药品生产批件或者说明书或者质量标准或者文件确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批件、说明书和质量标准中,必须明确注明药品性状为冻干块或溶媒结晶,或标明为冻干无菌品和无菌冻干品等。,从而确定为冻干或溶剂结晶制剂,而其他的如果表示为白色粉末或结晶粉末,则全部判定为普通粉针剂。国家发改委的文件注明了药品的生产厂家和药品性状的可接受性。

8、原药品说明书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9.网上药品信息审核表纸质版1份,电子版1份(网上申报)(格式以网上公布为准)。

10,药品生产企业资质材料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果《药品生产许可证》在国家医疗器械管理数据库中无法查询,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GMP证书复印件(如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数据库中没有,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有效期后,但已通过认证正在等待认证的,提供省级药监部门的认证材料或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网站的宣传文件)。

12.原研、自主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需提供国家发改委(计委)文件复印件。

13.专利药物:包括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专利证书的化学药物结构专利、中成药提取物专利和药物成分专利(具体划分要求见《实施方案》)。

要求企业提交:

(1)药品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最近一年就该发明专利缴纳的年度专利费原件及复印件;

(3)发明专利的专利公告文件复印件(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化学药物结构有国外专利证书但无中国结构专利且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参照上述要求提交,还应提供国内公证;

14,属于一、二类新药,需提交新药证书复印件。

15,药品生产批件中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注:(1)所有提交材料的每一页均应加盖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和申报人的印章(公章和投标专用章无效)。委托药品经营企业提供材料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

(2)该机构只看企业提交的任何证明材料的表面真实性。如企业弄虚作假,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报者自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审查不合格,挂网价格高于最高挂网价格的,其品种不能作为挂网药品使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经办机构认定并确认其品种不能作为挂网药物。医疗机构随时确认申请人在挂网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有权提请行政部门查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药品配送挂网

(一)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必须以不高于网上药品限价的价格向省内所有招标或投标医疗机构组织配送,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挂网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应提交参考配送企业名单,挂网药品配送由医疗机构自行与合法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协商解决。医疗机构在选择网上药品配送企业时,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配送企业的资质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签订相关合同,由双方协商决定。

(四)收货、退货等问题。在网上药品采购中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的要求进行支付。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最长不得收取自配送之日起的药费。

七、挂网药品采购和使用。

(一)医疗机构应当选择在四川省药品采购交易平台公布的网上采购药品。

(二)网上药品网上限价,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得超过网上药品最高采购价格。

(三)药品网上采购由医疗机构定期在四川省药品招标采购监管平台上进行网上采购,接受社会监督。

(四)医疗机构只能从网上药品采购网上目录中通用名相同的药品,不得采购网上药品以外的药品。

(五)医疗机构药品挂网采购金额占药品总采购金额的比例,按照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八、网上药品信息处理费的收取

(一)、为保证药品网上的正常工作,对于网上成功的药品,根据省物价部门(川价函[2006]212号)的规定,每种产品规格收取计算机信息处理费180元,收费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各市州对联网药品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收取的服务费,用于全省集中用药网及其后续管理费用。

九、药品零售价格挂网

(一)挂网药品零售价格依据川价发[2006]152号文件确定,暂定零售价格按企业确认的限价加15%(抗肿瘤药品500元以上加75元)核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二)挂网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不得高于省级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零售价格。

(三)医疗机构不得超过网上药品零售价格销售网上药品。

十、挂药品网站和组织

(1)药品挂网实施方案、资料审核结果、采购交易公示等相关信息均在四川省卫生厅网站:www.scwst.gov.cn上公布。

(二)本次药品挂网工作由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十一、监督药品采购工作。

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由四川省药品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