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清开典当行的条件

新设立的典当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从事产权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65,438+00万元人民币。2.商务住宅。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应距离现有典当行1公里以上,并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租赁或划拨使用3年以上的,开业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应当与租赁证明一致,公安机关复核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3.所有权结构。至少两个具有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且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的65,438+0/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的65,438+0/3以上;单一自然人不能成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视为法人股东。

典当行管理流程1。确定总量,商务部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各地相应的经济指标,确定调控总量和上报材料的时间。2.接收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立典当行所在地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3、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4.办理审批文件,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组会议纪要,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并颁发典当业务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业务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批准的,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5.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持上述文件和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典当行又称典当行,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金融机构,是以放贷和销售商品为主的市场中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