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合同在法律上是否仍然有效?

专利许可合同还有效吗?实践中,当事人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纠纷时,很多人以未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专利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时也认为无效。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专利许可合同未备案的,不影响其效力。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而无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两条的内容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从其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在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经备案无效的人看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其实这是一个误区。他们将这一指导性条款视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条款。事实上,我国民事主体之间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完全是民事法律行为。并且从我国合同法第324、342、344、346条的规定来看,向行政机关备案并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据此,专利法只要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不要求备案。对于专利的实施,你需要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但最重要的是你的专利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果不能积极有效的处理,会对你的权益维护产生负面作用。所以你要充分了解问题的解决方法,以减少你的损失。